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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万州委办[2004]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2-26 生效日期:2004-02-26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江南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加快实施“科教兴万”战略,培养造就一批在各学科专业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加大吸引科技人才的力度,提高我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孵化和转化的水平,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万州区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2月26日

  重庆市万州区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教兴万战略的决定》和《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决定设立重庆市万州区科技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人才专项资金”)。为了规范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区委组织部、区科委、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小组。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资金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科技人才专项资金主要来源:
  (一)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拨款不少于30万元,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二)团体、个人赞助或捐赠;
  (三)其它。

  第四条 科技人才专项资金资助使用范围
  (一)引进科技人才及其在万州区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孵化和转化、科学知识普及教育以及科技管理等科技活动的专项补助;
  (二)本辖区专业科技人才继续教育、出国(境)培训,参加国际、国内重大学术、技术成果交流、交易,整理、出版重要专著或发表重要论文,申报重大发明专利等科技活动所需相关费用。

  第五条 资助对象
  (一)引进科技人才:
  1、本区重点建设,重大研究、开发项目所急需的人员;
  2、本区急需的具有专长的高级技术人员。
  (二)本辖区专业科技人才:
  1、在科技活动中,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所取得科技成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专业技术人员;
  2、科技创新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在行业或学科中具有领先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符合上述两款的下列人员具有优先申请的权利:
  1、享受政府津贴的高级科技人才;
  2、区级及其以上学术学科带头人、拔尖人才;
  3、获得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或万州区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一等奖及其以上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
  4、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中,取得较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5、被邀请在国际性学术会议上作特邀报告或宣读论文;
  6、整理的重要文稿、资料、实物被省级以上部门或国家专业组织给予重要评价的人员;
  7、在《Science》、《Nature》、《中国科学》、《科学通报》、《中国社会科学》和其它被SCI、EI的国内核心刊物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的科技人员;
  8、发明专利的所有权人;
  9、持有的专有技术对本区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科技人员。

  第六条 申请受理
  本资金全年受理,一般每年3月份和10月份审批资助两次。特殊情况,经资金管理小组主任批准,资金管理办公室可先行审定、实施。资金资助年限为1-2年,资助经费根据所开展的工作性质与内容一次核定拨款。
  凡符合第五条申请条件的重庆万州区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提交《重庆市万州区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申请书》和有关附件材料。
  (二)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组织评审、确定资助人员,提出资助额度,报资金管理小组全体会议审定。
  资金评审的原则是“以人为本,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
  (三)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负责与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或申请人签订《重庆市万州区科技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合同》,检查资金资助的执行情况。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全面履行《万州区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申请书》中承诺的各项支撑条件,支持并督促有关人员完成从事的科研、学术任务。
  (四)资助期限结束后一个月内,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认真撰写《重庆市万州区科技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附有关专业技术材料。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填写《重庆市万州区科技人才专项资金财务决算》一式二份,一并送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八条 资金管理
  (一)科技人才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由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提出用款计划,经资金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拨款。年度终了,由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向资金管理小组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资助项目的范围支付,凡发现有违反规定,或随意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或提成、截留、挪用等情况,将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追究责任。
  (三)科技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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