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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暂行规则 |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 文 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
| 发文日期:2004-02-16 | 生效日期:2004-02-16 |
一、为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维权委员会。
二、维权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维权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维权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直接办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
(二)研究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三)指导地方协会的维权工作;
(四)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五)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六)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四、维权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7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会计、审计学者和法律专家共7名。
维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独立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位;(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担任维权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维权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维权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九、维权事项办理程序如下:(一)受理、登记各类维权事项的申诉并做好建档工作;(二)对维权事项进行初审,属于维权委员会维权范围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核实;(三)调查人员应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维权委员会报告,提请委员会研究解决办法。
十、维权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对需要提请维权委员会研究、议定的维权事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向主任委员提出召开维权委员会会议的建议。会期确定后,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和有关事项通知维权委员会委员。
(二)维权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维权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维权委员会决议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可列席维权委员会工作会议,负责说明有关维权事项情况。
十一、维权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一)维权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维权委员会会议;(二)维权委员会委员对不适宜公开披露的维权事项应予保密;(三)维权委员会委员与维权事项中的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予回避。
十二、维权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会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委员会工作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三、维权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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