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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暂行规则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财政部
  发文日期:2004-02-16 生效日期:2004-02-16
 

  一、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

  二、惩戒委员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作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三、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惩戒。

  四、惩戒委员会由15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会计师8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1名,政府部门代表2名,会计、审计学者2名,法律专家2名。

  五、注册会计师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会计师事务所部门经理以上职位;
  (三)从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协会自律惩戒,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记录。

  六、会计、审计学者、法律专家担任惩戒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二)熟悉注册会计师行业情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惩戒委员会委员产生,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惩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九、惩戒委员会委员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十、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惩戒委员会可予以惩戒:
  (一)违反行业职业道德规定;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
  (四)拒绝、阻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
  (五)惩戒委员会认为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十一、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予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批评;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书面检讨;
  (五)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六)行业内通报批评;
  (七)社会公开谴责。

  十二、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应予惩戒的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以下方式的惩戒: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批评;
  (三)强制培训;
  (四)责令限期改正;
  (五)责令书面检讨;
  (六)责令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七)行业内通报批评;
  (八)社会公开谴责;
  (九)取消会员资格。

  十三、对存在违法行为,被追究了行政、民事或刑事等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可予以自律惩戒。

  十四、惩戒委员会的运作规则如下: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并决定是否提交惩戒委员会。
  (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惩戒委员会委员开会。
  (三)惩戒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四)惩戒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有关调查人员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与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当事人")相关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表可列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六)惩戒委员会可要求当事人到会做有关说明。
  (七)惩戒委员会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惩戒及给予何种方式的惩戒;如通过讨论难以形成会议决议的,可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
  (八)惩戒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决议,并由参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中签字。
  (九)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出惩戒告知书,列明拟惩戒的事项、理由、惩戒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诉的权利。
  (十)当事人如对惩戒委员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惩戒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起书面申诉。
  (十一)当事人逾期不予申诉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决定,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名义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当事人提起申诉的,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决议应予以惩戒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根据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向当事人发布惩戒决定书。

  十五、惩戒委员会工作纪律如下:
  (一)惩戒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惩戒委员会会议;
  (二)惩戒委员会委员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应予保密;
  (三)惩戒委员会委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十六、惩戒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继续担任委员条件或严重违反惩戒委员会纪律的,应当按产生程序予以辞聘。

  十七、惩戒委员会缺额时,应当按照委员会委员产生的程序增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4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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