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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函[2005]77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12-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适应核定征收企业纳税申报的需要,省局制定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度起,所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使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质量。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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