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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粮食和油脂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8 | 生效日期:2005-12-28 |
各设区的市粮食局,省局属各公司: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编制2005年度全国粮食和油脂统计年报的通知》(国粮调[2005]2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05]144号)文件要求,各设区市在进一步核实月度数据的基础上,要准确、全面、系统地掌握国有和非国有粮食企业本年度粮食购销调存的流通状况,认真做好2005年度粮食流通统计年报工作,提高粮食统计汇编资料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年报工作的领导
今年是我国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执行新的《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第一年,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统计法》和《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紧紧围绕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这一中心,依法统计,实事求是,增强责任意识,严禁弄虚作假。粮油流通统计年报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为粮油流通统计年报的顺利开展创造条件,保质保量地完成粮油流通统计年报各项工作任务。
二、严格执行全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2005年度粮油流通统计年报的各项指标,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进行填报,不得瞒报、漏报和重复统计。粮食、油脂收支平衡表中的购、销、存和进出口等指标,要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包括数量、性质和品种等进行准确划分,分类统计,年度和月度各项统计指标不能出现负值。
(一)收购。在收购指标中,要分清从生产者购进、从企业购进和从国有粮食企业购进等分项收购指标,避免重复统计。今年,按省定的挂牌价收购的早籼稻和中晚籼稻,在作“收购”统计时,要分清“从生产者购进”和“从企业购进”,分别统计在商品粮报表中。对于执行省里最低收购价企业收购的早籼稻和中晚籼稻,其中用于地方储备收购的稻谷统计在闽粮2表的“从生产者购进”指标中。
(二)销售。粮食流通统计年报中的销售指标,要准确分清对象,按照统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指标如实填报分项销售数量。各地承储中央储备粮的代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对于轮出的中央储备粮,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报表作轮出统计的同时,必须要在商品粮报表中的闽粮2表作储备粮转入统计,粮食销售后,作为销售指标统计。
(三)库存。严格区分各项库存指标,要分清库存中的省外储存、临时存储、受国家委托收购粮食库存和陈化粮库存。地方储备粮油库存中包含省级储备和市县级储备两部分。
(四)其他指标。2005年福建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新增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重点转化用粮企业、重点粮食批发市场和连锁超市的统计报表填报工作,各地要将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据实统计填报。目前,我省该项工作与国家粮食局规定要求尚有较大差距,各设区市粮食局务必切实加强此项工作,要求所有已被列入重点统计范围的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方面的数据。
三、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各地要加强对年报资料的审核、监督,年报各项统计数据必须以实际业务发生为依据,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审核、编制,保证数据准确无误。在粮食统计年报表中,统一按原粮、贸易粮计算,油脂统计年报表,统一按折油计算,粮和油单位都为吨并保留整数。各地在编制统计年报过程中,如有统计口径、指标衔接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调控处联系,以便在年报汇编前解决。各地汇总上报的年报资料必须经设区市粮食局负责同志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年报一经报出,经福建省粮食局审核汇总后,即为定案数字。同时,请各地对2005年度粮油产购销存等数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将书面分析材料与年度报表一并报送我局调控处。
四、报送方式和时间
各地汇编后的2005年度粮油流通统计年报表,请于2006年1月15日前,通过统计网上报我局调控处。统计年度资料1月25日前报送,统计年报汇编会议拟在2月份召开。
附件:2005年粮油统计年度资料表式(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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