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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国税发[2005]23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12-26 | 生效日期:2005-12-26 |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支行(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考虑到国税部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相关软件及税库行横向联网软件需统一修改下发执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确定我省2006年4月1日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将同时使用“税收票证”和“行政性收费票据”, 2006年4月1日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将全部使用 “行政性收费票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0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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