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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府办[2003]1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0-31 生效日期:2003-10-3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事业单位:
  《南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政府
2003年10月31日

  南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财政支出绩效状况进行追踪评价,促进财政支出管理的科学化和效益化,完善财政决策机制和控制机制,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对财政支出成本和效益进行分析、衡量和比较,以综合评定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成效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真实性原则。

  第四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内容完整、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的基本思路制定,以提高财政支出效益为目标,运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多种因素修正的方法,实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评价的组织、对象

  第五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各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根据需要成立评价组织机构、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是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或项目。

  第三章 评价的重点与指标体系


  第七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重点是财政资金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特定目标效益等。

  第八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基本指标、修正指标、评议指标三个层次构成。
  (一)基本指标反映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情况,以形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初步结论;
  (二)修正指标依据被评价对象的客观状况,对基本指标评价结果进行分析修正,以形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定量分析结果;
  (三)评议指标是对影响财政支出绩效的非定量因素进行判断,以形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定性分析结果。
  本指标体系采取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互校正,以形成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综合结论。

  第四章 基本方法、标准及工作流程

  第九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可根据不同的评价对象及所要达到的目的,分别采用成本比较法、综合指数法、因素分析法、纵向比较法、费用职能比较法、公众评判法、目标评价法、功效系数法等基本方法,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得出评价结论。

  第十条 根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的不同性质,评价标准值分为计量指标评价标准值和非计量指标评议参考值。

  第十一条 评价标准值由标准值和标准系数构成。

  第十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百分制表示。

  第十三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组织成立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
  (二)拟定评价工作方案,收集基础资料;
  (三)评价工作组实施评价,征求专家意见,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评价对象,撰写评价报告;
  (四)专家咨询组对评价报告进行复核;
  (五)评价工作组将评价报告、评价结果送评价组织机构;
  (六)评价组织机构进行合规性审核;
  (七)建立评价档案。

  第五章 评价报告和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评价报告必须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评价对象的情况,准确描述评价对象财政支出的绩效状况,并做出发展趋势预测。评价工作组在拟定评价报告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专家咨询组的意见。

  第十五条 评价组织机构应对评价报告中的工作程序是否完整、工作方法是否正确、选用的评价标准是否适当、评价报告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主要运用于如下方面:
  (一)为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决策参考,为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提高财政支出效益提供信息支持。
  同时,可提交组织、人事等部门作公共管理部门绩效考核参考,并为加强项目监管和新上同类项目提供经验参考。
  (二)市各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决策科学、项目实施成效巨大的部门,在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的倾斜或奖励;对决策失误、项目实施成效不明显甚至产生负面影响的部门,给予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对评价报告揭露的财务收支等方面的问题,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市各级财政部门可将评价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增强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组应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评价工作,对评价对象提出的评价工作或评价报告中存在的疏漏、失误或疑问,应认真予以解答或补充更正。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成员应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商业秘密、保持清正廉洁。发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参加评价或咨询的资格,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必须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评价结果未经评价组织机构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 露。

  第二十条 接受委托参与评价工作的中介机构,应具备从事效益评价工作的能力,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并在最近三年内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库,收集各种不同类型支出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等数据资料,储存主要公共支出管理部门和重大支出项目的评价报告和监测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南宁市财政局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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