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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民优发[2005]39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21 | 生效日期:2004-10-01 |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以下简称334号文件)精神,做好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的确认,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即:因公牺牲的40个月工资,病故的20个月工资,但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及发放机关,仍按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京民优发[2001]544号)规定执行。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五、本《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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