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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启用“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2003]5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14 生效日期:2003-11-14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加强我省排污费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启用“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各级环保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分次限量购领。各市州要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票据的计划、发放和稽核管理。

  二、“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于2003年12月1日正式启用,原“湖南省征收排污费收款收据(甲种)、(乙种)”同时废止。请各市州认真做好新版收据的发放和旧版收据的清理收缴工作。

  三、“湖南省排污费收款收据”属专用票据,执收单位不得用此票据收取排污费以外的其他任何收费,也不得以其他票据收取排污费。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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