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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度粮食保护性生产补贴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湘财建[2003]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04 | 生效日期:2003-11-04 |
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湘政发[2002]5号)精神,为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2003年度粮食保护性生产补贴办法继续按照2002年度补贴办法执行,即按照农民实际晚稻种植面积进行补贴,补贴标准每亩6元,补贴资金通过乡镇财政所直接发放。发放补贴时可以抵扣农民当年应交未交的农业税,但不允许县对乡镇和乡镇对村打捆抵扣,不允许抵扣农村税费改革前欠缴和提前抵扣以后年度的农业税。各地自行决定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粮食龙头企业粮食收购支付保护性生产补贴的办法停止执行。
为支持你们实施粮食保护性生产补贴政策,省财政追加安排你们用于粮食保护性生产补贴的粮食风险基金不变。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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