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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咸宁市及所属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价房服[2003]2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0-30 | 生效日期:2003-10-30 |
咸宁市及有关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请求审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咸价房地字[2002]23号)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咸宁市及所属市县设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函[2003]252号)有关规定,现就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咸宁市城区范围内为55元/平方米,赤壁市城区范围内为40元/平方米,嘉鱼县、通城县、通山县、崇阳县政府所在地城镇为30元/平方米。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收范围由你们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减收幅度在省定收费标准20%以内掌握。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今后将结合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
湖北省其他机构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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