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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劳社工伤[2003]247号、杭财社[2003]853号、杭人[200]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10 | 生效日期:2003-11-10 |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杭劳险[2001]084号、杭财社[2001]181号、杭人[2001]18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以来,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推动我市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现就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条件、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3个月以上的;
(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事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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