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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财企[200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06 | 生效日期:2006-01-06 |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企业:
为搞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重庆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一月六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消除安全隐患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按资金安排方案核拨项目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安全生产监控、预防设施及应急救援体系等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2、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
3、重点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及安全隐患整治。
4、乡镇安全协管员经费。
5、国家安全生产相关项目地方配套。
6、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及表彰奖励。
7、经市领导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政府公益性项目和单位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补助方式;单位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进行申报。
第六条 除政府公益性项目外,每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单位自有资金投入额度的50%,总额控制在150万元以内。
专项资金贴息的额度,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
第七条 市级部门分别向市安监局、市财政局书面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市级企业通过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安监局、市财政局书面提出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第八条 申请补助方式支持的,除政府公益性项目外,需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需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市安监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及额度安排的意见,并联合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监局下达当年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附单位自有资金投入情况或有效付息单据),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以及自有资金到位比例等情况拨付专项资金。
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对有关项目补助可预留不超过补助金额10%的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完工验收或专项审计的情况决定是否拨付。
第十一条 市级部门、市级企业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区县(自治县、市)部门、企业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给有关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再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按第十条规定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安监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于年末将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并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市安监局报送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由市安监局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市财政局对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必须确保专项资金分户核算、专款专用,落实配套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市财政局除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六章 附 则(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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