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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03年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府办[2003]7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2003-11-03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完成今年财政预算收支任务,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财务税收大检查。现将《海南省2003年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海南省2003年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海南省财政监督检查办法》。

  二、检查范围
  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

  三、检查时间
  2003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

  四、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和房产税等税种和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税情况。
  (一)是否存在欠税、偷漏税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有无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税收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有无擅自改变税种、税率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税收收入入库级次和退库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欠税清缴情况;
  (六)非税收入征缴情况。

  五、检查方式
  2003年11月10日以前,各单位自查。11月21日至12月20日由财政部门组织重点抽查。

  六、组织领导和人员安排
  检查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省建立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省监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资委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省本级参加检查的人员分别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抽调,由省财政厅确定。
  各市、县要成立相应的检查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检查组,提高检查工作水平。

  七、经费安排
  从本级查缴入库金额中提取5%作为检查工作经费。

  八、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要协调、组织好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
  (二)各市、县要落实检查人员和经费,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市、县于2003年12月25日前将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报送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便汇总上报省政府。总结内容包括开展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人员安排情况,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等。
  检查工作结束后,召开全省财务税收大检查工作总结表彰会,对检查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市、县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2003年财务税收大检查查缴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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