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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发改价管[2003]7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02 生效日期:2003-11-02
 

琼海市物价局、财政局:
  报来《关于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收费的请示》(海价费字[2003]5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595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计划厅《关于同意收取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的复函》(琼财综函[2003]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非住房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屋他项权利登记、非住房所有权登记收费标准:
  (一)住房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标准为每套80元。
  (二)非住房所有权登记和非住房他项权利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宗收取,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属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其他市、县依法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登记,其收费标准应按管理权限上报,经审批后,方可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非住房所有权登记和非住房他项权利登记收费标准表(略)

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03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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