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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发[2003]26号 | 发文机关:审计署 | |
发文日期:2003-11-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务院
20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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