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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旅游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废止《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12 | 生效日期:2003-11-12 |
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2001年第14号令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了1997年5月13日发布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今后,《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项目和标准不再作为旅游行政执法依据,各地接此通知后,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旅游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物价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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