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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广东农垦原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和《广东农垦原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财农[2003]3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01 生效日期:2003-11-01
 

湛江、茂名、阳江市财政局、水利局,湛江、茂名、阳江农垦局,有关农场:
  《广东农垦原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和《广东农垦原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广东农垦原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为了解决安置在农垦的原水库移民人口住房中的危房问题,改善移民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广东省面上水库移民议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37号)精神,结合垦区水库移民人口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移民危房改造工作目标
  垦区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工作,在省政府的扶持和省移民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指导下,利用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和垦区配套资金以及移民的自筹资金,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争取用五年时间(即从2003年至2007年)基本解决移民住房中的危房问题。

  二、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
  垦区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资金,包括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垦区安排的配套资金和移民的自筹资金。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从2003年至2007年每年扶持2000万元。垦区按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额的40%配套每年800万元,其中省农垦总局和有关农垦局各负担一半。不足部分由移民户自筹解决。
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安置在垦区的原水库移民人口的危房改造和移民安置点的道路环境、饮水工程等建设,以及支付移民危房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等费用。

  三、移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对象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和六十年代兴建、县级以上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库安置到农垦农场的原水库移民及其后代,以1999年底户籍在农场、现住危房的,可享受危房改造资金补助。

  四、移民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
  (一)移民人口中的五保户(不包括农场已集中安置供养的人员)现住危房的,安排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内的公房,按每平方米综合造价350元计算,总造价10500元,其中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补助7500元,垦区配套资金补助3000元。
  (二)危房改造移民户,每户人口4人及其以下的,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补助7690元,垦区配套资金补助3080元;4 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增补750元(超计划生育人口补375元),垦区配套资金增补300元(超计划生育人口补150元)。
  (三)集中改造的移民安置点的“四通一平”(安置点内通路、通水、通电、通排水道和平整宅基地)等基础工程费用,按安置点内建房户数计算,户均补贴5000元以内,其中省财政移民专项资金补贴3572元,垦区配套资金补贴1428元,不足部分由移民户自筹解决。这部分资金必须以安置点为单位统一安排使用,不得分配到户或到个人。

  五、移民危房改造的管理
  (一)做好移民危房改造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农场要在调查摸清本单位移民危房改造数量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扶持资金的额度和移民自筹资金筹集到位的情况,区别缓急,按照急需改造而又资金筹集到位的先予安排的原则,提出本场的五年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草案,经所在农垦局和省农垦总局综合平衡,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做好移民危房改造选址工作。移民安置点的选择要因地制宜,有利于移民的生产生活,并与农场小城镇建设规划相衔接。原则上应在原移民队就地改造建设,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引导和安排移民集中到场部小城镇建房。但不管采取哪种选址方式,都必须得到移民的同意。
  (三)规范移民危房改造报批程序。
  1、在同一安置点集中改造建设住房的移民户,在各户自筹资金全部落实并经户主签名后,由安置点单位统一向农场提出改造申请;零星建房的移民户,自筹资金落实后,自行向农场提出改造申请。农场核实无误后,将其纳入年度改造计划上报。
  2、度改造计划批准后,有关农场按批准的计划与移民户签订危房改造合同。
  (四)做好项目施工管理和验收工作。
  1、有关农场要根据批准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对移民危房改造的监督管理,保证房屋建设质量,确保移民群众的安全。新建的移民住房质量标准必须是混砖结构平顶房以上。
  2、危房改造工程完成后,各农垦局和有关农场要共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填写验收表格,经省农垦总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备案。
  3、农场、农垦局、省农垦总局在每年年终,应逐级对全年移民危房改造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按照规定编报年终统计报表,全垦区的年度统计报表,由省农垦总局报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
  (五)移民危房改造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场要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移民代表逐户逐人对移民人口进行确认,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移民代表或聘请质检机构逐户做好移民危房鉴定工作。移民人口的确认和移民危房的鉴定,要实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金额要张榜公布,三榜定案;物资招标采购和设计单位、建筑队伍的选择确定要有移民代表参加。
  (六)实行解决水库移民危房问题销号制度。移民危房改造完成经验收合格并发足补助款后,移民危房问题即已解决,农场应与移民户签订合同,实行销号,解决一户销号一户。

  六、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
  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的拨付,按《广东农垦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办理。

  七、移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
  移民危房改造工作关系到移民人口的切身利益,对于改善移民住房条件,提高移民生活水平,保持垦区的稳定,促进垦区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垦区今后五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而且,垦区移民危房数量较大,涉及人口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政府扶持的资金有限,处理起来有一定难度。因此,垦区各级要十分重视,切实加强对移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总局、有关农垦局和农场都要成立移民人口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落实人员负责资金筹集、管理,制订项目五年规划、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等工作。各级领导机构由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在省财政厅和省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总局、有关农垦局和农场分级负责,总局负责与省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资金筹集管理,全垦区的规划、计划综合协调,实施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关农垦局局负责本垦区的资金筹集、管理,项目规划、计划综合协调,实施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有关农场负责移民危房改造实施的各项具体工作。

  广东农垦原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资金(以下简称“移民专项资金”)必须设立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到位。有关农垦局和农场的财务部门必须加强移民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有关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条 资金拨付
  (一)省农垦总局财务处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危房改造资金计划,在确认农垦局配套资金到位后,将省移民专项资金和总局的配套资金下达到农垦局。农垦局财务部门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危房改造资金计划,在确认相关农场移民户自筹资金到位后,将省、总局和本级配套的移民专项资金下达到农场。
  (二)移民安置点或个人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和补助标准向农场财务部门请拨款,移民工作主管部门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并签证,财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报账或统一集中支付资金。
  (三)移民专项资金的补助可采取实物补助和现金补助方式。补助实物的,如水泥、钢筋、砖瓦等应按相应的资金额度通过招标采购后分发给移民。补助现金的,应有完备的手续,作为报账依据。
  (四)农场同施工单位及移民群众签订的合同,支付预付款最多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工程基本完工前,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额的60%(即累计支付不能超过合同额的80%),其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
  (五)培训费、项目规划设计、监理、咨询与评审及管理费按规定的标准实行报帐制。

  第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各级财务部门要参与项目的验收,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并上报总局财务处。同时,要建立健全移民集体固定资产帐户,加强对公用固定资产(如公路、水井等)的管理。

  第四条 每年年终,各级财务部门要对当年移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按规定编报年终统计报表。

  第五条 各级移民工作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加强移民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严格执行“三公开两监督”制度。对当年没有按时完成合同(协议)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农垦局、农场,总局将酌情调减次年的移民专项资金。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移民专项资金。 凡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农垦总局
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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