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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会[2003]32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11-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提高证券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本制度”)。现予印发,于2004年1月1日起在证券公司施行。
自20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本制度的证券公司,其执行本制度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17号)规定办理。已于2003年按财会[2003]17号文件调账的证券公司,应自2004年1月1日执行本制度。
证券公司执行本制度后,不再执行《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财会[1999]45号)。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略)
财政部
200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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