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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企[2003]291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11-10 | 生效日期:2003-11-10 |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库区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57号),现将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的具体范围
库区建设基金重点用于贫困移民所需的基础设施项目支出、生产开发项目支出、生产资源调整和移民再搬迁安置项目支出、规划费、科技推广费、代征手续费,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其他专项支出。其中:
(一)生产资源调整和移民再搬迁安置项目支出指用于政府调整增加移民生产资源以及组织移民二次搬迁安置费用的补助。
(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指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必需的人畜饮水、农田水利、地方交通、供电工程、文教卫生、广播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补助。
(三)生产开发项目支出指用于扶持水库移民发展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对以农产品加工业的补助及贷款贴息。
(四)规划费指用于各级移民主管部门编制处理水库移民遗留问题规划所发生费用支出。
(五)科技推广费指用于发展库区经济的新型科学技术的应用推广等费用支出。
(六)代征手续费指支付给电力企业等单位的代征库区建设基金的手续费,按实际征收库区建设基金的千分之二安排。
(七)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二、关于库区建设基金使用预算和决算
(一)当年未完工程项目结余资金、已完成项目节余资金、停建项目资金、两年内未开工项目资金,应按规定纳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报批。
(二)库区建设基金使用预决算按《年度库区建设基金使用预算表》、《年度库区建设基金使用决算表》格式填报,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三)库区建设基金使用预决算必须编报说明。使用预算说明内容包括本地区移民基本情况,规划及审批情况,项目总投资、已安排预算及完成情况,本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等;使用决算说明包括本地区移民安排情况,规划项目实施情况,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三、关于库区建设基金的财务处理
(一)库区建设基金财务处理,按资金用途及管理方式分别处理:(1)生产资源调整和移民再搬迁安置项目支出、规划费、科技推广费、代征手续费及经批准的其他支出,作核销处理。(2)生产开发项目支出分两种情况处理:投入到企业的,增加该企业的国有资本,暂由水库移民主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待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明确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投入给移民个人的,作核销处理。(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先单独核算,项目形成的资产移交当地有关部门、单位时,作核销处理。
(二)根据水库移民项目“小、散、多”的情况,为便于管理,对投入到企业的生产开发项目支出按投资额划分,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由水利部水库移民局暂作为出资人,200万元以下的由各省级移民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
(三)库区建设基金原则上实行省、县两级核算制。移民人口超过20万且已有专门移民管理机构的地(市)级也可作为一级核算单位。县以下移民项目实行报账制。
(四)库区建设基金具体核算办法由水利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四、关于库区建设基金来源
中央财政预算从电力工业所得税退税科目安排的资金改从一般预算支出科目列支。
财政部
2003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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