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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十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库[2003]102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2016-12-1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003年记账式(十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工作代码为:031002AG)。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行数额及发行条件
  1、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20亿元,期限2年,票面利率按竞争性招标中标利率确定。
  2、本期国债于2003年11月7日招投标,11月1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14日发行结束。11月20日起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3、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1月10日支付利息(节假日顺延,下同),2005年11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4、本期国债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托管注册。国债登记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单期国债基本承销额及本期国债中标结果进行债权注册。
  5、在本期国债付息和还本时,财政部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二、发行及分销方式
  1、本期国债以招标方式发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3年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本期国债的发行投标。
  2、本期国债采取挂牌和签订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各类机构,不向社会发售。分销机构均应通过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一级托管账户记录本期国债债权,债权过户时间为2003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
  3、本期国债每百元面值分销价格区间为99.80元-100.20元,承销机构在上述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

  三、招投标有关事宜
  1、招标数量。竞争性招标额172亿元,基本承销额48亿元,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
  2、招标方式。单一价格(荷兰式)竞争性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最高中标利率为本期国债的票面利率。
  3、投标限额及利率上限。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利率上限于11月6日下午3:30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
  4、招投标时间。11月7日上午9:00―10:00。
  除上述有关规定外,本期国债招投标工作按《财政部关于2003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财库[2003]1004号)规定执行。

  四、发行款缴纳
  1、本期国债发行款一次缴纳,各承销机构于2003年11月14日(含本日)前,将发行款一次缴入财政部指定账户。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2、未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可继续通过电子联行划款,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小站代转,小站代码为:10006;汇入行行号为010150。
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收款单位: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开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
  账 号:2570―0314
  已开通支付系统的地区通过支付系统划款,汇入行行号:011100099992,收款单位及开户银行为:
  户 名:国家金库总库
  开户银行:国家金库总库
  账 号:2570―0314

  五、手续费支付
  本期国债的发行手续费率为缴款额的0.5‰,财政部在足额收到本期国债发行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承销机构的指定账户拨付发行手续费。 

财政部
200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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