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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价函[2008]4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2008-03-10
 

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蓉各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59号)、《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23号令)和《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川价字非〔1994〕52号)的规定,现就省级部门(含中央驻蓉单位)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审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成都市锦江、成华、青羊、金牛、武侯、高新六区内,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省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蓉单位,以及在川中央、省属高等院校等收费单位,均应参加本次年审。

  二、年审时间、步骤和方法

  本次年审从2008年3月14日起至 5月31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月14日- 4月10日,收费单位自查、主管部门初审阶段。省级各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布置和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各收费单位(含直属、代管、挂靠单位)开展收费自查工作;各收费单位应将按收费项目分类填写收费年度审验表,连同年审基础资料一式两份一并送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本通知的安排参加集中年审。

  第二阶段:4月14日- 4月18日,集中年审阶段。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审验,并作出年审结论。集中年审的具体地点在省政府政务中心,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抽派工作人员集中办公年审,各单位具体时间安排详见附件。

  第三阶段:5月1日- 5月31日,年审总结阶段。处理年审中查出的收费违纪行为;总结2007年度审验工作。

  三、年审内容

  1、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收费单位有无私自涂改、伪造、转让收费许可证等行为;

  2、是否按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实施收费,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变更收费范围、改变收费政策的行为;

  3、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实行亮证收费;

  4、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完善了有关审批手续和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

  5、上一年度年审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

  6、收费统计,包括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数量,每个项目的年度收费金额及全部项目的年度收费总额;

  7、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8、收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纳入预算或财政专户进行管理;

  9、相关开支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规定;

  10、收费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是否履行了收费管理职责。

  四、年审要求

  1、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年审的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年审工作,严格把关,认真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初审工作;各收费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对照《 部门200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许可证>发放单位名称》,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中所列的每个项目逐项,如实填写年审报表(所有数据必须细分到具体的二级项目),确保所填项目完整和数据准确,以方便系统的统计。

  2、《收费许可证》有效期3年,实行一点一证。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为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的收费点,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各主管部门应结合本次年审,对其下属单位《收费许可证》进行清理并提出撤并意见,督促《收费许可证》到期单位按时到省政府政务中心换证。  3、收费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收费年审相关内容的情况说明;

  (2)《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

  (3)《票据购买证》;

  (4)2007年度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非经营性收费专用收据》;

  (5)年审报表;

  (6)收费收支明细表、单位年终财务决算报表;

  (7)合法有效的收费批准文件;

  (8)其它有关资料。

  收费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上述真实、有效。

  4、各主管部门于2008年3月10日前到省政府政务中心领取年审报表。

  5、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无故不参加年审的收费部门或单位,由省物价局注销其《收费许可证》,省财政厅停售收费票据,停止其收费,并予以通报。

  6、各部门年审登记表收费项目具体内容登录网址:www.scpi.gov.cn。各收费单位应按收费年审统计表所列收费项目分类填写。

  7、年审咨询电话:省物价局86522080、86522638

  省财政厅86666117、86665220转331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8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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