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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云财税[2005]10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12-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每月减除1600元的费用标准后,再扣除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政府特殊津贴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其他各项津贴、补贴等不再扣除。今后,国家和省政府如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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