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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直单位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信政办[2005]14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信阳市市直单位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信阳市市直单位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编制2006年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单位在2006年度采购该目录范围及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类别和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其中,单位用部门预算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只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单独归类或注明其为“政府采购”项目;单位用非部门预算资金(包括国债资金、各种银行贷款、借款、基金、赠款、历年节余等其他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编制全市政府采购预算。
二、从2006年起,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没有编制当年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应纳入而未纳入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一律不准采购。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全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依法进行招投标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要本着简便、高效原则,加强与建设、发改、交通、水利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共同管理和服务好全市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四、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资金一律通过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运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预算内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结余资金返还国库,直接平衡预算;其他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结余资金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预算单位必须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按时报送用款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管理。为简化政府采购手续,方便采购单位,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不宜集中招标采购的零星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应纳入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财政支付中心不准报销、不予结报。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审计部门要把实行政府采购作为日常审计的内容进行审计监督。年终市政府组织政府采购专项检查。
附件:信阳市市直单位2006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略)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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