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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财预[2005]1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2006-01-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交流工作,充分发挥信息交流在指导和推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依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址(财办预[2005]12号)的精神,我区制定了《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息交流工作,充分发挥信息交流在指导和推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址(财办预[2005]12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内容主要是各地州市财政局预算部门向财政厅预算处报送预算管理工作信息、资料以及承担财政厅预算处委托工作情况。

  (一)规定信息。指按照有关法规、制度或文件要求必须报送的报告、报表、方案等材料。包括:

  1.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支简表、基金预算收支简表,地、州、市汇总的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

  2.各地州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决算报告与决算报表;

  3.预算执行月报、年度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4.专项拨款、企事业单位上下划以及其他结算事项的对账反馈资料;

  5.财政厅预算处要求报送或备案的其他材料。

  (二)日常信息。指各地预算管理日常工作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的反映材料。包括:

  1.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工作会议及财政厅预算处召开工作会议情况;

  2.预算改革的思路、措施和进展情况;

  3.预算管理过程中制定的规章、制度、办法;

  4.财政改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5.各地预算执行中影响财政收支的重要因素分析;

  6.各地预算科(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7.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三)承担委托工作。指由于工作需要财政厅预算处委托各地需协助的工作开展情况。包括:

  1.承担的专题研究任务;

  2.协助财政厅预算处开展的其他工作。

  (四)报送要求。

  1.各地州市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信息,做到数据真实、情况可靠;

  2.规定信息需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其他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

  二、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规定信息50分,日常信息40分,承担委托工作10分。评分依据各地州市报送信息的数量、质量以及时效性确定。

  (一)规定信息(50分)。

  按要求全部报送的得50分,少一份信息、资料,扣5分;延期报送一次扣5分;最低得分零分。

  (二)日常信息(40分)。

  报送一份信息得2分;被财政厅《财政信息》采用的,加2分;缺乏时效性的信息不计分。

  (三)承担委托工作(10分)。

  根据所委托工作的任务量及完成情况评分,最高分10分。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

  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信息交流工作考核采取地方自评与财政厅预算处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开展。

  (一)各地州市财政局预算科(处)须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进行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包括一年来上报信息情况、承担委托工作情况,信息交流工作的成效和经验,以及参照本办法自我评分情况。

  (二)财政厅预算处根据各地州市上报资料、信息情况,参考各地自评报告进行综合考评,得分列前6名的地州市作为信息交流工作先进单位。

  四、考核奖励

  财政厅预算处根据考评结果,对信息交流工作先进单位通报表彰,并在分配专项资金(中央财政系统自身建设经费和年终结算自身建设经费)时予以适当奖励。

  五、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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