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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锡政办发[2006]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05 生效日期:2006-01-05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政府
二00六年一月五日

无锡市城市建设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城建发展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增强调控管理能力,确保城建资金收支平衡和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建发展基金是政府为了推进城市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运作机制,“借、用、管、还”有机统一,多渠道筹集用于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运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建发展基金在筹集和使用中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中管理、提高效率原则。通过城建发展基金的建立,将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各类资金集中管理,利用投融资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做大资金规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城建资金需求。
  (二)适度负债、控制风险原则。城建发展基金规模及其发展预期与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规模互为匹配,坚持科学、适度负债,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促进投融资工作的良性循环。
  (三)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原则。城建发展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分来源和性质,均执行统一的基金管理办法,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发生规定用途以外的支出。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城建发展基金的来源:  
  (一)城建资金扣除维护等硬性支出后的节余部分;
  (二)财政预算内增加安排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三)预算外资金可集中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四)土地出让金市级政府净收益可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五)国有资产收益中政府批准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
  (六)与城市建设相关的特许经营权转让收入;
  (七)新开征或新增加的有关税费收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部分;
  (八)其它可用于城市建设发展的政府性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设立“城市建设发展基金”专户,定期将来源范围内的各类资金统一纳入专户。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

  第六条 城建发展基金的用途:  
  (一)政府性城建负债的融资担保和还本付息;
  (二)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建设;
  (三)对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资本金注入或项目资金补助;
  (四)其它经市政府批准的用途。

  第七条 城建发展基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提出使用申请,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主体优先安排使用。

  第八条 申请使用城建发展基金必须根据具体用途提交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过财政专户拨付给需要使用资金的投融资主体。

  第四章 基金的监管

  第九条 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城建发展基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应从各自职能出发,主动加强对投融资工作的配合和监管,对投融资主体的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债务管理、项目管理实施全方位动态监督和考核,全面把握城建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的投融资主体应规范资金管理制度,对城建发展基金的使用要落实“专人、专户、专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城建发展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对在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财政、审计部门应督促责任主体及时整改,必要时停止拨付有关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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