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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青岛市犬类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5]2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30 | 生效日期:2005-12-30 |
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申请核定犬类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青价费[2005]89号)收悉。
青岛市畜牧管理部门发放犬类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2005]28号批准立项收取标志牌工本费。现根据制作成本,核定犬类狂犬病免疫标志牌工本费为每证10元,所收费用专项用于标志牌制作,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应到青岛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授权青岛市财政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所收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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