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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政办发[2006]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06 | 生效日期:2006-01-06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水利厅、农牧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在农村实施的各类项目,认真抓好落实,真正体现对“少生快富”项目户的优先优惠,并于年底将落实情况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关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给予优先扶持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推动“少生快富”扶贫工程深入实施,现就优先扶持“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自治区实施的“农业产业带”、“千村扶贫”、“整村推进”、“十万贫困户养殖”等农业、扶贫项目工程,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并适当提高项目到户补助标准。 (实施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优先提供小额信贷担保资金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资金。 (实施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三、优先安排“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成员接受职业资格或职业能力培训、以及外出就业或转移就业。 (实施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按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实施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五、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过程中,将特困救助工作与“少生快富”扶贫工程相结合,对生活困难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在实行救济救助时予以适度倾斜;在农村医疗救助时,同等条件下予以重点保障;在实施减灾项目时,予以积极支持。 (实施单位:自治区民政厅)
六、“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子女初中毕业升入高中阶段时,降低5分录取;各重点高中招生录取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子女;区内高等院校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子女。 (实施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七、山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子女报考面向山区招生的六盘山高级中学、重点中学民族高中班,降低一个分数段(10分)录取;川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实施单位:自治区教育厅)
八、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的妇女和儿童,每年安排到所在乡镇卫生院免费体检一次,并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的儿童提供系统保健管理,费用减半。 (实施单位:自治区卫生厅)
九、微小型农村水利、水保项目优先安排“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相对集中的村组;对一些到户工程,优先安排“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在水利、水保工程中,要求“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自筹的资金,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实施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十、在“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太阳能利用工程”和“省柴节煤工程”等项目区,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优先予以扶持。 (实施单位:自治区农牧厅)
十一、在各类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定位的基础上,结合整村推进,在发展养殖业、劳动力培训转移、添置生产工具、小额信贷、实施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等方面,对“少生快富”扶贫工程项目户和计划生育户予以倾斜和重点扶持,确保“两户”家庭得到项目覆盖。(实施单位: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宁夏自治区政府
2006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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