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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电力物资采购运杂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工[2005]4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京苏逸实业有限公司电力物资采购供应收费标准的请示》(宁苏逸总[2005]9号)收悉。为加强电力工程价格管理,规范电力采购的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电力工程建设定额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你公司接受用户委托采购电力物资有关运杂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
一、电力物资运杂费是指电力物资采购、运输(从物资制造厂运达项目所在地物资仓库)的费用,上下站卸费、保管费、运输保险费。
二、计算标准:
运杂费=物资出厂价×运杂费费率
运杂费率标准:设备最高不超过4.5%;主变、主机最高不超过4.5%;塔材最高不超过8%;水泥电杆最高不超过25%;电线电缆最高不超过7%;金具最高不超过7%;导线最高不超过7%;瓷件最高不超过12%;其它最高不超过12%.
三、你公司在物资采购供应中要加强内部价格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标准。
四、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电力物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五、本通知试行至2006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如遇省局有新的规定,按省局规定执行。
南京市物价局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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