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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鄂地税发[2005]22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12-30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所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二、应税收入的核算
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一项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
应税所得率是在确定应税收入的前提下。以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核算的成本、费用为依据,通过纳税调整后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应税收入所得出的比率。
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0%.
四、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x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后,仍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特别是应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加强账册、凭证管理;有关纳税申报程序、征收管理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
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检查等工作,对不申报或申报收入不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实行核定征收后,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所发生的亏损,不能用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进行弥补,也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对以前年发生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弥补。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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