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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价费[2003]5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11-27 | 生效日期:2003-12-01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行价格的函》(津国税征[2003]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新增设的百元版、千元版“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和“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小额版发票)收费标准为每本4.60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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