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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费[2003]56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27 生效日期:2003-12-0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定新设天津市行业专用发行价格的函》(津国税征[2003]24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对新增设的百元版、千元版“天津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天津市工业企业专用发票”和“天津市修理修配行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小额版发票)收费标准为每本4.60元。
  接此文件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收费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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