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农机字[200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1-06 | 生效日期:2006-01-06 |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5]7号)要求,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农业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5〕7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农业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结合北京农业生产和机械化发展,确定和公布《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行业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制造与验收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北京市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北京市农业局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 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成农用动力及运输、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渔业、林果、设施园艺、其他机械等十三类。
第八条 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国内生产或销售代理企业(单位)自愿向北京市农业局提出产品列入《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检验、试验)报告复印件。
第十条 北京市农业局在北京农业信息网、中国农机互联网上公告负责受理申请的委托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局委托受理机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上报北京市农业局。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⑴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⑵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⑶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⑷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第十二条 北京市农业局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审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产品的先进性;
(二)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
(三)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
(五)其它相关情况。
《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和农业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北京市农业局通过北京农业信息网和中国农机互联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北京市农业局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五条 《目录》由北京市农业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确定公布。北京市农业局在征求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委、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七条 《目录》公布后,依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规定增补产品。
第十八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向北京市农业局申请《目录》变更。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国家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 在市农业局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市消费者协会和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试验鉴定证书失效的,由北京市农业局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检查,发现与《目录》不符的,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伪造、假冒《目录》产品的,由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从事《目录》审查及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拟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企业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按照农机发〔2005〕7号文有关规定向北京市农业局提出申请,经北京市农业局审核后上报农业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具体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