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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道305线乐山凌云收费站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发[2008]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19 生效日期:2008-03-01
 

乐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核定S305线竹园至乐山段收费标准的请示》(乐市交[2007]270号)收悉。省道305线大石桥至竹园段42公里二级公路,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4]119号文批准,纳入乐山市政府还贷公路“统收统支、统贷统还、总量控制”管理,由于该路段路面破损严重,影响车辆通行,于2007年2月进行大修,现工程已整治完工。根据省政府阅办文件收文[B2005]2269号批示精神,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根据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2005]77号文件精神,二级收费公路一类车收费基价按0.18元/车?公里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

  单位:元/车?次
┌─────────┬──────┬──────┬──────┬──────┬──────┐
│ 车型       │  一类车  │  二类车  │  三类车  │  四类车  │  五类车  │
│   标准    │      │      │      │      │      │
│       站名│      │      │      │      │      │
├─────────┼──────┼──────┼──────┼──────┼──────┤
│  凌云收费站  │  5.00  │  10.00  │  15.00  │  20.00  │  25.00  │
└─────────┴──────┴──────┴──────┴──────┴──────┘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从2008年3月1日起实施。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章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并在乐山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该路段的收费管理等仍按川交公路[2004]119号文执行。

  四、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站点设置的规定,撤除省道305线黄土站。你市应加强道路的养护,确保车辆的正常通行。

  此复。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8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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