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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厅、省地税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地税发[2005]48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11-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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