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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周政发[2005]6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0-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业,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镇、街道残联的工作,推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强乡镇残联规范化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区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全区残疾人的整体生存状况有了明显的改善。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区镇、街道残联组织建设仍然比较薄弱,组织机构不够健全,缺乏必要的办公条件和手段,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要求。镇、街道残联作为联系广大残疾人最直接的桥梁和纽带,承担着大量具体工作,处于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残疾人政策法规的关键环节。加强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是确保残疾人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增强为基层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推进我区残疾人事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二、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的目标任务
按照省市残联有关文件要求,我区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工作从今年11月份开始启动实施,到200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结合我区实际,在具体实施上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从现在起到2005年年底结束,全面完成王村镇、南郊镇、青年路街道、城北路街道等4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任务;第二批从2006年1月起到2006年6月底前结束,全面完成剩余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任务,迎接市里考核验收。
三、基本要求
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我区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按照省残联制定的《乡镇残联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实施,重点做到“有专职干部、有办公场所、有服务载体、有联系网络”,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工作体系。
一是确保组织人员到位。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各镇、街道要成立残联主席团,主席团主席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镇、街道残联理事长担任副主席。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经残联代表大会选举,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正式任命,并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和区残联备案。结合我区实际,在人员配备上,原则上各镇、街道残联理事长与民政主任实行一岗双责制。除配备镇、街道残联理事长外,各镇、街道要按照要求聘任一名专职残联干事,负责具体日常业务。
二是发挥好残工委综合协调作用。各镇、街道要重新调整充实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残工委主任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成员单位由与残疾人工作有关的民政、司法、公安、教育、工商、税务、建设、妇联、共青团等单位组成。各镇、街道残工委要职责分工明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三是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各镇、街道残联要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统一安装残疾人联合会标牌,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四是健全工作网络。各镇、街道所辖村和社区要全部设立残疾人协会或小组,由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名负责人兼任主任或组长,并明确一名残疾人联络员,做到有组织机构,有管理人员,有活动场地,有活动内容。要逐步完善镇、街道志愿者服务网络,通过组织各种活动,调动助残志愿者的积极性,保持队伍的稳定和工作的连贯性。
五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镇、街道残联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残联理事长、专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志愿者活动记录、残联大事记、信访工作制度、残疾人救济、供养工作制度等,切实做到各项规章制度上墙、落实到位、程序规范。
四、强化工作落实,为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切实把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摆上议事日程,认真按照要求选配好残联工作人员。专职残联干事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其待遇保障由区残联和镇、街道两级解决,区残联按每人每月300元拨付(从残保金中列支),镇、街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补贴。区残联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及时对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给予协助指导,帮助其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并搞好督促检查。各镇、街道残联要做好向区残联的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将工作计划、工作措施、工作动态以及好的经验做法上报区残联。
附:1、周村区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标准
2、周村区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1:
周村区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标准
按照全省《乡镇残联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健全的组织机构,适应的工作队伍,完善的规章制度,高效的运行机制,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组织机构
1、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规定,成立残联主席团,主席团主席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担任。
镇、街道残联设专职理事长,经残联代表大会选举,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正式任命。选聘好专职残联干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专职残联干事尽可能安排残疾人担任,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2、各镇、街道成立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成员由民政、司法、公安、教育、工商、税务、建设、妇联、共青团等相关单位组成,残工委主任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兼任。
3、镇、街道所辖各村或社区全部设立残疾人协会或小组,确定协会或小组负责人,设残疾人联络员。
4、建立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和稳定的助残志愿者队伍。
二、场所、经费
1、镇、街道残联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独立办公场所,各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小组)有固定的残疾人活动室。
2、镇、街道残联办公场所安装残疾人联合会统一标牌。
3、配备电话、档案橱、微机等必备的办公设施和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
4、有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保障。
三、工作制度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残联理事长、专职干事岗位职责、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志愿者活动记录、大事记、公示制度、信访工作制度、残疾人救济、供养工作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程序规范,相关工作制度上墙。
四、运行机制
1、综合协调机制。镇、街道残工委职责分工明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解决本辖区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2、决策监督机制。残联主席团工作制度健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
3、社会服务机制。助残志愿者联络站工作规范、制度健全,志愿者队伍人员稳定、服务灵活多样、扎实有效,活动记录齐全。
五、主要任务
1、残疾人工作列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划,纳入辖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安排。
2、镇、街道制定出台对残疾人的扶持优惠政策,各村、社区村规民约中明确有扶助残疾人的内容,并得到全面落实。
3、残疾人及家庭情况掌握清楚,残疾人档案表卡齐全,残疾人基本信息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
4、每年组织相关人员进村(社区)入户进行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全面掌握残疾人数量、分布和对康复服务的需求等情况,确保农村残疾人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
5、建立1-2个残疾人扶贫基地,每年组织对残疾人的生产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有效帮扶残疾人脱贫。无残疾人危房户。
6、采取措施,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7、对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确保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或在业。
8、经常组织开展残疾人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和各类残疾人事业宣传教育活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节日活动开展扎实有效。
9、社会公共文化健身场所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优惠、优先的服务。
六、社会形象及职业要求
1、工作人员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对待残疾人态度热情、服务周到、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2、实行社会承诺、政务公开,对服务对象、范围、形式、程序等采取必要的形式公示。
3、广大残疾人及亲属和其他社会公众对残联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质量给予良好评价。
附件2:
周村区镇、街道残联规范化建设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作霖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王善平 区残联理事长
成 员:徐久永 区民政局副局长
张成春 区人事局副局长
王庆利 区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疾人联合会,王善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鲁政办发[2004]101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见》(淄政发[2005]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促进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和税收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的提高,更好地体现我区经济发展成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税收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不得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摊派税款,杜绝混淆入库级次、混淆征管范围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大力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依法治税水平。
二、加强涉税信息交流,提高税源监控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定期通过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等形式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1)工商、国税、地税部门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相互提供经营业户变更、注销或吊销登记等情况的电子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交换登记底册,对信息传递情况进行核对。
(2)统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规模以上分行业、分户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情况。
(3)财政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契税征收情况,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分单位、分项目的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数额及委托代征税款入库情况;对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破产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要及时抄送国税、地税部门。
(4)物价部门于每年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等情况。
(5)科技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名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转让情况。
(6)民政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情况;向地税部门提供福利彩票销售信息,包括销售点名称、地址、成立时间、负责人、电话、实现收入、提取手续费、提取比例等信息。
(7)交通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营业性客运车辆的营运证发放情况、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信息、交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后,及时提供当年度交通建设投资计划。
(8)公路、水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公路和水利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年度计划下达后,及时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建设投资计划。
(9)建设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地税部门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已备案的外来建筑企业资料等情况,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提供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信息及市政建设项目信息。
(10)国土资源部门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地税、财政部门提供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情况及土地转(出)让等情况。
(11)房产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地税、财政部门提供房产转让和房产租赁业务及代征税收情况。
(12)卫生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等情况。
(13)招商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名称、引荐人、项目投资金额、项目投资地点等信息。
(14)发展计划部门在每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后20日内,将各项宏观经济数据资料传递给国税、地税和财政部门,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将建设项目立项名称、行业、投资规模、地址等涉税资料传递给地税部门。
(15)经贸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将限额以上工业及重点商贸企业等有关涉税信息传递给国税、地税部门。
(16)农机管理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农业运输车辆车牌号登记信息,并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农机车辆的增减变化及年审情况。
(17)公安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外籍人员出入境、经营性停车场等信息,向国税部门提供房屋租赁登记信息。
(18)交警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登记等信息,并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车辆的增减变化及年审情况。
(19)教育体育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校办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格认定情况,按年度传递年检、核查、变更等情况;向地税部门提供非学历教育认定情况;在遇有重大体育比赛时,应提前2天向地税部门提供体育比赛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体育彩票销售情况。
(20)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传递各类新办劳服和再就业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资格认定等情况,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按年度传递审核、年检、变更等情况。
(21)对外经贸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信息,包括投资金额、投资项目等资料。
(22)文化旅游部门在遇有重大文艺团体演出时,应提前2天向地税部门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旅游企业登记信息。
(23)审计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被审计单位有关涉税情况,特别是被审计单位有偷、骗税及受托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情况。
(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
(25)司法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国税、地税部门提供新办司法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破产企业等信息。
(26)环保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地税部门提供环保工程信息。
(27)所有企业在支付境外企业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时,代扣代缴的预提所得税款,在5日内缴入国库,同时向国税部门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28)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传递信息的方式,能通过网络或拷盘的要用邮件或拷盘,不能的通过书面方式向税务机关传送。
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详细内容、传递方式、时限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落实责任科室及人员,明确分管领导,实行涉税信息共享,并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的涉税信息传递渠道,以使财税部门更好地掌握税源、加强征管。
三、加大征管力度,抓好重点行业税源管理和重点税种管理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占有主导地位,特别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对于确保税收增长、提高“两个比重”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调、配合税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重点行业税源管理和重点税种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一)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
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权属登记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加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环节的税收管理。企业、单位和个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有关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工程设计、建筑施工、监理收入,应为委托方开具税务发票,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并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购房者出售购买的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加强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管理。要加快培育成熟的房地产市场,尽快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发放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并对无证住房进行认真清理,搞好确权发证工作。要加强对房产交易行为的税收监管,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二)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有偿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建筑安装收入,在结算工程款时,必须开具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人必须代扣代缴分包方应缴纳的营业税等有关税收。
财政拔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拔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税收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各级各部门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申报纳税。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税收管理,促其自觉申报纳税。同时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一律纳入税务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其中,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的应税收入,由财政部门代征有关税收。
(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
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卫生部门会同财政、计划等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区政府核定;其他医疗机构的性质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依照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税务管理。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院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院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收管理
对福利、劳动再就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并追缴减免的税款。要认真清理越权制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到期的,要依法恢复征税。
(六)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
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强对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当前,要重点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和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
(七)加强车船使用税的税收管理
拥有并且使用应税车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零星分散,易漏难管,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工作,未按规定纳税的,不得对其进行落户挂牌和年检。
(八)加强车辆购置税的税收管理
单位或个人购买《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依法缴纳车辆购置税。交警、农机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对未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一律不予挂牌落户。
四、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的规定,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
(一)拥有并且使用应税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在纳税人办理车船落户挂牌和年检时征收。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三)房产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五)单位收取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六)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教体、文化部门代征。
(七)提供房屋出租、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公安机关、相关物业管理企业、居委会或村委会代征。
(八)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或者装饰、装修业务的外地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款。
(九)集贸市场管理机构可代征市场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税款。
(十)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以上单位应当对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代征单位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税务部门委托上述单位代征税款,上述单位不得拒绝。代征单位遇到纳税人拒绝代征行为时,应当在纳税人拒绝代征税款起1日内告知委托代征的税务机关。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除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可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由财政、税务部门商定。财政部门要及时将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拨付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手续费,不得截留和挪用。
代征单位必须在每月结束后10日内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特殊行业经过税务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延长),同时与税务部门进行票款结报。代征单位不得擅自停征和占压、挪用、截留代征税款。
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代征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认真做好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无偿为纳税人和代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无偿为纳税人和代征人员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所有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拒绝收取非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发票,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在所有使用专用发票的单位大力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远程抄报税系统,确保专用发票相关信息的及时采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时,应按照规定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以票控税”,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码头、停车场等发票非法买卖猖撅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税务机关对拒绝为消费者开具发票的业户进行查处。要大力支持发票刮奖、摇奖和举报奖励工作,财政部门要保证奖金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保证奖金落实到位。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加强工作调度。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周村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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