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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指定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财办字[2005]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0-28 | 生效日期:2005-12-01 |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省级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扩大和统一各地政府采购信息传播范围和渠道,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和社会各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政府采购监督,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促进全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浙江日报”和“浙江政府采购网站”为浙江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定媒体的基本情况
1.浙江日报作为浙江省委机关报,信息发布及时、履盖面大,是我省最具权威性的媒体之一。该报成为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后,将设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专栏,每日及时刊登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并不定期出版“政府采购导刊”,对我省政府采购工作作全方位、多侧面、大容量的宣传服务,成为宣传我省政府采购工作所取得的成就、介绍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宣传政府采购优秀供应商的平台。
浙江日报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联系人:张海荣;电话传真:0571-85199634;邮箱地址:Zbgg@zjnews.com.cn
2.浙江政府采购网站(网址:zjzfcg.gov.cn)是由浙江省财政厅统一规划、开发,独立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政府采购专业网站,与全省市级政府采购网及其县级子网站实现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资源共享,与财政部及兄弟省市的政府采购网站建立链接,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互联互通。目前,该网站第一期建设任务已基本完成,初步具备了信息发布、网上采购和网上办事等功能。该网站成为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后,原浙江数码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和管理的“浙江政府采购网”(网址:zj.chinaecai.com)将适时予以关闭,不再承担浙江省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任务,“浙江政府采购网”将成为我省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惟一指定网络媒体。
浙江政府采购网系统管理联系人:张辉;联系电话:0571-87057623;邮箱地址:zhanghui2@czt.zj.cn
二、应当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
(一)下列信息必须在浙江日报和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
1.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2.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询价采购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
3.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二)下列信息必须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浙江日报可视情发布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
4.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5.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等。
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应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三、信息发布方法和步骤
政府采购信息由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发布人),按规定直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发布。具体发布方法和步骤如下:
(一)根据省财政厅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浙江政府采购网(网址:zjzfcg.gov.cn),即进入“浙江政府采购网管理系统”。
(二)根据不同的信息内容分别进行发布
1.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点击左侧“公告管理”菜单,即显示出“公开招标公告”、“询价信息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信息公告”、“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等功能栏目,点击你要发布的公告栏目,输入相关公告内容,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将公告发布至“浙江政府采购网”。
公告如涉及等标期、售标期等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带有明显的不合理性的,系统将提示信息发布人应说明理由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该公告则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正式发布。
2.政府采购管理信息
点击左侧“内容管理”菜单,即显示出“信息管理”等子菜单,点击“信息管理”菜单,根据右侧显示的栏目结构树选择相应的信息栏目,点击“新建”按钮,录入或导入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信息至相应表单中,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完成录入工作,然后根据系统提示的审核程序,或按规定经同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将信息发布至“浙江政府采购网”。
(三)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信息的同时,信息发布人应当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选择确定拟同时发布的指定媒体,即浙江日报、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等,以及其他规定的政府采购协作媒体和专业性媒体。
(四)系统将根据信息发布人选定的媒体,自动将有关信息转发到有关的政府采购指定媒体或其他媒体。
省级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由省级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协管员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信息管理员负责发布。
市县信息发布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直接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将政府采购信息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负责发布,或由财政信息管理员将有关信息以电子文档的形式转发到网站联系人电子邮箱,经电话确认后委托网站联系人发布。
四、信息公告管理具体要求
1.真实准确。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内容真实、可靠、合法、完整,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布的事项和内容。指定媒体对信息提供者提供的信息有疑问或发现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应及时建议信息提供者修改;对信息篇幅过大的,可以在不改变信息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进行适当的压缩和调整。
2.免费刊登。信息发布人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需支付任何费用。指定媒体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取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费或相关的其他任何费用。
3.及时发布。各地、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信息及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指定媒体应当在收到需要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后的1-2个工作日内上网或登报发布。纸质媒体因公告版面过满等特殊情况而需适当延期发布的,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4.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维护和管理,并加强对指定媒体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及时纠正和制止。省级主管部门和采购代理机构也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指定媒体应当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供应商可以按规定进行质疑、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5.网站衔接。各地已建立政府采购网站的,该网站信息公告栏目必须与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无缝链接,同时有关政府采购信息必须首先在浙江日报和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尚未建立本地区政府采购网站的,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快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促进我省政府采购信息的一体化。
6.实施时间。省级单位从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市、县(市、区)应当在2006年1月1日前实施。各地、各单位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联系人:陈志仁,联系电话:0571-87057615.
浙江省财政厅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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