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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企字[2005]1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1-01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级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省级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方便各采购单位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一体化,我厅开发了《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软件,经过部分省级单位的试用,现决定在省级各单位中全面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时间
结合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分两批实施。
  第一批实施的单位为:省委办公厅等39家一级预算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1)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实施时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
  第二批实施的单位为:省纪委办公厅等85家一级预算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2)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实施时间自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

  二、实施工作要求
1.各采购单位申请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办理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登记、改变采购类型和建议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等审批事项,均应通过该系统按规定逐级上报。其中《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应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采购办审核确认。涉及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的,在《省级预算支出项目管理系统》软件尚未启用前,暂由采购单位财务部门通过本系统软件按规定程序报省财政厅业务处室审批。
《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启用后,无特殊原因,省政府采购办一般不再受理各采购单位通过纸质形式上报的《建议书》。
2.各采购单位在申报《建议书》时,凡涉及采购类型、采购方式改变、采购进口产品或指定品牌等特殊情形的,必须充分说明理由或提供依据,否则,省政府采购办将不予确认或按规定予以纠正。
3.各采购单位必须按照先确认后采购的原则实施采购。对无故不办理采购预算执行确认手续而自行实施采购的,该类项目省政府采购办一般不再予以补办确认手续。

  三、系统运行环境要求
在使用《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前,各采购单位需具备如下应用环境:
1.Windows98SE/2000/XP操作系统;
2.Internet Exploror6.0以上(浏览器中不能有类似“3721上网助手”的程序);
3.Adobe Reader5.0以上(用于查看、打印建议书和确认书);
4.文档备案用的扫描仪(光学分辨率600X1200dpi;A4以上幅面;彩色48位/灰色8位/纯黑白/半色调/误差扩散;USB2.0接口;随机附带Adobe Acrobat7.0以及专业的OCR中文识别软件);
5.彩色打印机1台。
请各采购单位根据系统运行环境要求,按需配置或采购相应的软件、设备。

  四、系统技术支持
对目前尚未安装该系统软件的第一批实施单位,软件开发商(杭州中天软件有限公司)将在近日上门安装,并进行操作指导,希望各采购单位予以配合支持。
安装前,请各一级预算主管部门确认本单位网络能否链接到省政府政务外网,网址为:http://220.191.246.146/zfcg,并同时做好与下属采购单位的网络链接,如无法链接,请尽快与本单位信息中心联系,并提前予以处理解决。

  五、操作培训
为确保《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的顺利启用,省政府采购办已对所有省级一级预算主管部门进行了操作培训,请各一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对下属采购单位的系统应用培训工作,指导各采购单位按系统的要求规范操作。操作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办和杭州中天软件有限公司联系。
省政府采购办联系电话:87055741,联系人:陈军训。
杭州中天软件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81951313,联系人:徐印,E-mail:support@hzztsoft.com.

附件:(略)
1.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第一批实施单位名单
2.省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第二批实施单位名单

  为加强我省粮食安全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我省粮食安全工作措施,根据省政府[2003]4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粮食市场风险调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的粮食安全体系,根据省政府[2003]4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3]15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的工作措施,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是指省、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根据省政府[2003]4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为增强各级政府对粮食安全的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粮食市场稳定,防范和处理粮食市场风险,筹集并建立的专项用于粮食安全调控方面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预案(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7号)精神,在省、市、县(市、区)政府逐级落实粮食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下,坚持“储粮与储钱”并举,建立省、市、县(市、区)的三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其中:省级财政负责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财政分别负责本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筹集、使用分配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全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筹集管理

  第四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全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规模为4亿元,其中省级1亿元,市县3亿元,从2003年起分5年内筹集到位,具体资金规模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3]153号)要求安排,有条件的市县可视财力情况增加规模。宁波市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规模由宁波市自行确定。

  第五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每年由财政统筹安排。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从原用于粮食调拨补助金等专项节余资金中筹集;市县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可从原有的粮食专项节余资金中筹集。专项节余资金筹集不足的,由预算安排资金补足。

  第六条 省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从2003年开始分5年,每年筹集2000万元,2007年底累计达到1亿元的资金规模。市县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规模要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通知》(浙财企二字[2003]153号)按时足额筹集到位。
  第三章 全省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七条 当全省粮食安全应急情况发生,启动粮食应急处置程序或省政府指令应急安排使用资金时,财政部门必须使用粮食安全调控资金。

  第八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使用应急,实行分级决策为主,省统一协调相结合的机制。省财政根据全省粮食应急情况向省政府提出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使用建议。

  第九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分配和使用遵循保障安全、定向使用、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在粮食市价较低情况下,用于增加收购,调节市场的支出;
  2.粮食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情况,需组织粮源、保障市场供应的支出;
  3.政府粮食安全应急预案支出;
  4.经政府批准的用于粮食安全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采取一事一拨,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拨款使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发生支出,各级政府要负责筹集补足,确保资金规模不减少。
  第四章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是省政府决策确立的确保粮食安全的“储钱”制度。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由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分级负责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第十四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按资金管理要求在银行设专户存储。开户银行按国家规定按期支付利息。利息收入年终并入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本金。财政部门与开户银行要按时对账,确保账证统一、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实行管账与管事的部门分开,岗位分开,人员分开,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接受粮食安全调控资金补助的单位必须将补助资金定向使用于确保粮食安全支出,并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审计。多拨的资金依据财政部门的结算文件及时将结算多拨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缴入同级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专户。
  第五章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办事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应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使用实行专项审计,由财政部门对接受粮食安全调控资金补助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接受粮食安全调控资金补助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是实行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结算补助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财政部门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
  1.违反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2.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伪造骗取粮食安全调控资金的;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粮食安全调控资金损失的行为;
  4.其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粮食安全调控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受国家法律法规约束。
 
浙江省财政厅
20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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