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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明确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预[2003]1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19 生效日期:2016-12-11
 

你局《关于请明确行政事业性收费主体的函》(沪港计[2003]29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新组建的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的管理职能,将原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的“航道养护费”等十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原上海港务局的“港口岸线使用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划归你局负责征收,并确认你局为上述十四项(具体项目名称见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

  二、根据政府职能你局在行使区域管理时涉及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环境监测费、卫生防疫监督检验监测费等三项收费的执收主体属政府其他部门,你局应与相关部门衔接。同时,将协商确定由你局行使区域管理的相关收费项目书面送我局予以确认,我局将据此办理票据购印等手续,你局即可按照我局规定的现行有效文件收费。

  三、按上述规定确定的各项收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财政,支出按财政批准的预算核拨。

  四、上述各项收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通知所属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的变更登记。

附件:上海市港口管理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3年11月19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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