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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财预[2005]9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01 | 生效日期:2005-11-01 |
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规范地方各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内容和格式,有利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决算报告的审查监督,财政部印发了《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草案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要将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补助下级支出和上解上级支出情况进行报告。其中:上级补助收入中的税收返还接上年返还数加上划“两税”增长预计数编列;所得税返还、体制性补助、财力性转移支付补助、固定结算补助、固定专项补助和已经确定的一些跨年度的专项转移支付按上年实际执行数编列;下级体制性上解收入按体制规定数编列。对一些当年必须安排的支出项目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都要编入年初预算,尽量减少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调整事项。
二、为了便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地方各级政府在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时,应另附说明。对在报告中不能详细解释的主要收支项目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对财政收支口径、财政名词进行注释。
三、要及时报告年度中本级预算执行中发生的预算调整事项,报告调整的主要内容、具体项目及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
四、要经常与本级人大、审计等部门进行沟通,增强报告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财政预、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略)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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