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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2004]费1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4-06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县、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认识。
增加农民收入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事关农村的安定稳定,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意识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也是始终保持党和广大农民血肉联系的根本要求。各级价格部门一定要提高对做好农民增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扎扎实实抓好工作,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顺利推进。

  二、清理整顿涉及农民收费,积极配合做好农村税费改革工作。
各级价格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认真清理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要配合农村税费改革,对现行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或过时的收费项目;对已经省级以上有权机关批准并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进行重新审核,予以公告。并按照涉农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公示牌(栏)向农民公示,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凡是按规定应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反映并拒绝缴纳。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十五”期间停止审批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也一律不得提高征收标准。各地要认真按照要求进行对照检查,坚决纠正越权立项收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等违法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开展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
清理整顿农民进城务工收费,对保障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防止变换手法继续向农民工乱收费。

  四、认真落实涉农工商管理收费减免政策。
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尚未改为定额收取的,各设区价格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核定定额收费标准。

  五、要加强农村收费管理,严禁变相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继续抓好农村中小学生就学、农机服务、农村结婚登记、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民建房、农业生产性费用和农村供水供电价格等专项治理工作。各级价格部门要严格执行收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对规定环节、对象和范围征收法定费用的行为进行监管。严禁借结婚登记、计划生育管理、户籍管理、农民建房、个体工商户登记、中小学教育、农机监理、农民用水用电、粮食收购等环节变相乱收费、搭车收费。各地价格部门要充分发挥12358的作用,积极做好投诉受理工作,从严从快查处涉农收费违法乱纪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福建省物价局
200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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