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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新财社[2005]2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1-13 | 生效日期:2005-11-13 |
各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址(卫规财发[2004]448号)及卫生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址(卫医发[2005]165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方案的通址(卫规财发[2004]448号)及卫生部《关于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的通址(卫医发[2005]165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1.本项目资金适用于自治区组织的33支支援农村卫生医疗队医师的交通、食宿补贴等。
2.补助标准为每名医师2.4万元/年。补助资金由中央、自治区共同负担。
二、项目资金下拨方式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负责管理。待支援活动结束后,自治区卫生厅商自治区财政厅后将补助资金拨付支援医院。
三、项目资金使用要求
项目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统一分配,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1.自治区将严格按照各支援医院派出支援医师的人数下拨相应数目的资金,各支援医院在项目资金到位前,应先安排对支援医师的各项补助费用。
2.项目资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执行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以外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
3.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控、定期检查,并按照项目目标、执行方案、项目资金执行情况,追踪问效,根据项目执行方案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4.各支援单位在年终或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对项目执行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进行考评,分析和汇总后上报卫生部、财政部。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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