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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农[2008]26号、苏农计[2008]18号、苏海计[2008]1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3-06 生效日期:2008-04-01
 

各市、县(市)财政局、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与渔业(水产)局:

  为加强省级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大力度地推进我省高效农业规模化工作,现将《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效外向农业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42号)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省推进高效农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效农业项目资金使用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市场主体发展高效农业的生产设施进行补助,扩大高效农业基地规模,提高农业设施生产水平,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建设,带动农民增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省财政高效农业专项资金实施的高效农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省级财政支持的高效农业项目,由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农林(农业、林牧渔业、畜牧水产、畜牧兽医)和渔业等农口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立项原则

  第五条 高效农业项目资金扶持原则是:特色规模,集中扶持当地优势特色产业,扩大连片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扶持增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新建、扩建农产品生产、经营基地;直接补贴,对基地生产者建设高效农业给予直接补贴,减少中间环节,促进增收,通过建立市场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

  第六条 省级高效农业项目资金扶持重点:发展设施蔬菜园艺和特色园艺,新建集中连片的组装式标准钢架大棚(曰光温室、连栋大棚等)、食用菌棚、茶桑果园、花卉苗木等;新建、扩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包括畜禽圈舍建设、饲养设施设备添置及畜禽良种引扩繁等;新建及改造的高效渔业基础设施,健康养殖小区建设等。

  第七条 省级高效农业项目资金支持对象:对农户示范带动能力强的成长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农户。

  第八条 省级财政资金的补贴标准
  l、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牵头带动或由地方政府组织推动,以农户为主体新建、扩建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采取对农户直接补贴的形式。省补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新增投入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的70%以上主要用于对农户新建、扩建高效农业项目生产设施补助。其余部分,一是可以用于农户生产基地的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二是可以用于与该项目相关的种子(种苗)、肥料、农药等主要生产资料补贴;三是可以用于由当地政府对农户开展与高效农业项目相关的新技术引进和推广及其它相关配套服务等费用开支,该项补贴不得超过省补贴总额的10%。
  2、以企业为主体,由企业自已新建、扩建并达到一定规模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省财政给予不超过新增投入10%的资金补助。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会同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根据各市、县(市)耕地面积、农业人口、高效农业规模化考核任务等因素,并结合省财政对苏北、苏中、苏南地区财力测算分级,和相关区域扶持政策的要求,下达各市、县(市)当年申报项目金额控制指标。

  第十条 各市、县(市)农林、渔业等农口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控制指标,按照当年项目申报掼的要求,共同组织项目申报材料,区分项目所属行业分别报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并报省财政厅;省农垦公司等省属农口单位申报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报项目归口的省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所申报的项目符合省和地方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县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二是项目要集中连片.形成规模,并达到项目指南规定的起点规模要求;三是要求建立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土地流转、定单收购等方式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对基地农户提供技术指导等社会化服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建设生产基地补贴。

  第十二条 对以下项目将给予优先支持:申报单位农产品已获无公害(或无公害以上)等级产品认证的,生产基地通过检测获得无公害(或无公害以上)等级产地认证的;使用安全生产、清洁生产等实用技术;建设节地、节水、节电、节肥的集约型农业设施;农户通过组建合作组织等方式组织起来,开展高效设施农业生产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1、各市、县(市)农口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的正式申报文件。
  2、《省级财政支持高效农业建设项目汇总申报表》(统一用Excel格式编制)、《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3、申报项目涉及以下资料的也请一并提供复印件:企业、合作组织营业执照,与基地农户的定单、收购合同、合作协议、参股证明、供种合同、技术服务协议、产品或产地认证书等;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养殖或工厂化生产的项目,需提供有关土地流转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对各市、县(市)及省级单位申报的项目,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按职能分工分别会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在各市、县(市)控制指标范围内,确定当年省级扶持的重点项目。如果个别市、县(市)项目申报质量不高,指标有结余的,由省调剂安排到其它市、县(市)。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项目计划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省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合同(省定统一格式),项目合同作为项目报账、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县(市)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合同,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区域的明显位置设置项目标识牌。标识牌应注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时间、项目负责人等。

  第十八条 各级农林、渔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级财政支持高效农业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重点项目将视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财政支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苏南地区有条件的也可以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管理。

  第二十条 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将项目资金指标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市、县(市)财政局。当地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报帐,项目验收前,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资金90%实施报帐,余下的1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 在财政补助资金使用上,主要采取对生产者给予直接补贴的形式,由地方财政直接补助给生产者。补助以货币补贴为主,也可以采用实物补贴。对采取货币补贴的,鼓励通过“一折通”发放;对采用实物补贴的,应由市、县(市)统一组织政府采购或招投标。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合同要求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及时完成项目任务,在项目完成前一个月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书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讲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小组由2-3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相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根据项目合同书内容,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审查提交的技术文件,对现场或实物进行抽查核实,写出验收报告和评价意见,并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共同委托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进行检查验收或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抽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内容包括项目执行、基地建设、效益分析、资金管理等方面。验收以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建设指标为依据,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用途吻合,并符合报帐制管理的要求。验收时进行量化指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申请验收必须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工作总结、项目合同书与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记载以及项目实施效益分析。对于重点项目,省级有关部门视情况委托审计中介对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供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第七章 考核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执行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的单位,年底省里将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没有完成年度项目实施任务,或滞留、截留、挪用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或相关责任部门,省财政将责令整改,并取消其下年省级项目资金申请资格,对有关市、县(市)将扣减下年度省级补助资金指标,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省级财政支持设施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财政厅
农业厅
海洋与渔业局
2008年03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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