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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专用票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财综[2001]29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29 | 生效日期:2001-03-29 |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专用票据管理,规范专用票据的印制、发放、购领、使用、保管理及核销行为,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各类专用票据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截止2001年3月31日,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为适应特殊需要、印制或使用具有特定式、适用于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专用收费票据,为满足本部门(单位)特殊需要、印制或使用的专用收款收据,各市财政局为满足有关业务单位特殊需要而向省财政厅申请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和专用收款票据,均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政部批准印制的专用票据,省财政厅批准印制的专用票据,部门或单位自行印制的专用票据。
上述专用票据包括使用计算机开具的收费票据和委托银行托收开具的收费票据。
二、清理整顿的程序清理整顿工作采取先清理登记,后审核规范的办法。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组织、布署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专用票据的清理;各单位在对专用票据清理的基础上,登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用票据清理登记审查表》;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清理情况进行审核,汇总(附所属单位清理登记审查表),并按规定上报省财政厅。各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历年来申请印制的专用票据进行清理,汇总登记《市财政局申请印制专用票据清理登记审查表》,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专用票据管理现状,对专用票据管理进行规范,并向社会公告。对未列入向社会公告的专用票据,一律作为违规票据处理。
三、清理整顿的要求各市财政局、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用票据清理整顿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专用票据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实事求是地填报清理登记审查表,对取消或保留专用票据提出初审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连同专用票据票样、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批准立项文件、批准专用票据印制发放和管理文件的复印件,于4月20日之前报送省财政厅综合处(联系电话:5100131、5100176)。
附件1:《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专用票据清理登记审查表》(略)
2:《市财政局申请印制专用票据清理登记审查表》(略)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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