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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财农[2005]1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0-18 生效日期:2005-10-18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更好地引导投资方向,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为支持星火计划项目,加快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星火计划项目贷款给予贴息补助的资金。其贴息额度不超过当年获得银行贷款金额按相应的国家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总额的50%。

  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150万元以上),企业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2.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持续创新的意识;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科技开发业绩。

  3.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要坚持“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贴息资金在农业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过程中的引导作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具体补助范围是:

  1.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科技示范作用的重点项目。

  2.具有一定创新性,产品有市场,能直接带动农民增收、进行农产品加工及配套技术开发的项目。

  3.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效利用农业资源,节能、降耗的项目。

  4.原料来自于农副产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生产新产品的项目。

  5.旅游和出口创汇项目。

  第五条 贴息资金实行年度管理。每年年初,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下达年度项目贴息指南,各有关单位按指南要求申报当年项目贴息。

  一、申请贴息资金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列入自治区星火计划项目,按照项目任务书完成各项指标任务,并通过验收的项目;

  2.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项目。

  二、贴息资金项目的申报程序是:

  1.由项目实施单位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贴息资金补助的申请报告和银行贷款凭证、结息清单复印件等。

  2.自治区科技厅对申请贴息资金补助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汇总相关的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

  3.自治区财政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后,会同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下达贴息项目计划,并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六条 接受贴息资金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作相应财务处理。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贴息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如数收缴贴息资金,同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直接责任,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接受贴息资金的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星火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确保贴息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应在每年11月底以前,将贴息资金项目的运营状况、效益情况及贴息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5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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