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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财政厅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皖财办[2001]2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1-03-20 | 生效日期:2001-03-20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财政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财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我省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厅的公文(包括内部明电,下同),是财政厅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实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 厅内各处室(局)单位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 厅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厅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全省财政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 厅内各处室(局)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财政厅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依照有关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事项。
(二)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五)通报适应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以及按照制度规定,审查、认定同级或下级机关报送的资金、财务计划或预、决算年报等。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 、主题词、抄送机关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分别标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和保密期限,具体写法为“密级★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公文种类。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 名称等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草拟公文时,应当将附件顺序和名称填写在文头纸的“附件”栏内(九)公文除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
(十)成文日期,以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和会签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二)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一份公文的主题词,不得超过6个。
(十三)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填写抄关机关时,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四)公文用字一律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标题用2号宋体,正文用3号仿宋体,“主题词”3字用3号黑体,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宽210毫米),长297毫米)。
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除本办法已作规定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五条 财政厅依据本部门职权,可以与省政府其他各部门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果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财政厅与省政府各部门、相应的党组织、省辖市一级政府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也可以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七条 属于财政厅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财政厅自行行文或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须经省政府审批的有关事项,经省政府同意也可以由财政厅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省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除省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上报的“请示”、“意见”和“报告”,不得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一律报送省政府。
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财政厅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协商意见不一致时,不得向下行文。
第二十一条 厅内各处室(局),除办公室、监督检查局、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外,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
第二十二条 厅领导和各处室(局)负责人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一般不以财政厅文件形式制发。因工作确需制发的,须经厅领导同意,以厅便函制发。各处室(局)
内部资料未经厅领导批准,不得向厅外发送。
第二十三条 厅属单位,不得以财政厅名义对外行文;因工作确需对外行文,须经厅领导批准,使用办公室或相关处室的发文字号。
第五章 发文办理第二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核稿、签发、登记、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 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本部门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六条 财政厅主办的公文,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如有分歧,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省政府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厅内有关处在办文中要加强协调,凡业务涉及其他处的,主办处应主动与有关处协商(凡法规性公文,应当会签税政条 法处),协办处应积极配合,如取得一致意见,可进行下步发文程序;如经有关处主要负责人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应由主办处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厅领导协调或裁定。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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