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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税[2001]30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03-29 生效日期:2001-03-29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的批复》(财税[2001]12号),明确“从2000年6月16日起,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对于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营业税规定执行。即:由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请比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01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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