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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美国公民来华签证收费标准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2-26 生效日期:2008-01-20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装财发字〔2008〕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的规定,同意调整你局对美国公民来华签证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美国公民来华签证收费标准(编码171010012)调整为不论次数、统一按每人130美元收取,港币、人民币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1010元、940元。

  二、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此项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1月20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7〕1448号)同时废止。  特此复函。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8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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