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美国公民来华签证收费标准的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2-26 | 生效日期:2008-01-20 |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调整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公装财发字〔2008〕4号)收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的规定,同意调整你局对美国公民来华签证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一、美国公民来华签证收费标准(编码171010012)调整为不论次数、统一按每人130美元收取,港币、人民币收费标准分别为每人1010元、940元。
二、请你局持本函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事宜,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此项收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请你局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1月20日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美国公民签证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7〕1448号)同时废止。 特此复函。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8年02月26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