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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改制为企业的会计师事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退出《收费许可证》管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价费[2003]37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1-11-17 生效日期:2016-12-11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请求取消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的请示》(苏会协[2003]98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省原属事业单位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均已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制企业,并已按财政部财协字[1997]37号和财评字[1999]119号文件要求,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的行政主管机关彻底脱钩,走向市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谋发展,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有关收费许可证适用范围的规定,现明确对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均不再实行发放《收费许可证》及收费年审管理形式。原领取《收费许可证》的上述机构,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缴销手续。

  二、今后,你会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管理和行业自律,督促其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省物价局(苏价服[1999]357号)《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收费规定,全面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坚持会计师事务和资产评估业务自愿、委托的原则,规范收费行为,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苏省物价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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