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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航危天气预报收费性质的复函》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综[2003]1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11-25 生效日期:2016-12-11
 

省气象局,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航危天气预报收费性质的复函》(财综[2003]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规定,全省气象系统有偿服务收费属重要的服务收费性收费,其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物价局。今后新增、调整气象收费,需报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审核。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航危天气预报收费性质的复函

江苏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航危天气预报收费性质的复函

中国气象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航危天气预报收费性质的函》(中气函[2003]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2001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明确规定,气象有偿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航危天气预报收费(航空天气预报和危险天气预报,下同)属于气象有偿服务费的一部分,因此,航危天气预报收费也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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