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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温政办[2006]4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3-15 生效日期:2006-03-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为加强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监督、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温州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5〕255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每年在市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扶持对象
  由非政府组织实施,面向社会,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维权等方面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项目。

  三、扶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信息咨询服务类项目。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中心建设项目,如行业性网站、专门信息查询机构等,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二)技术、研发服务类项目。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研发、设计中心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10%-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三)产品展示服务类项目。为行业提供公共展示平台的产品展示中心建设项目,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2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四)培训服务类项目。行业协(商)会参与组建,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职业培训的专门培训机构建设项目,如行业培训中心、培训学校等,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10%-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政府部门培训计划,面向行业协(商)会、企业的各类人才技术和管理知识培训的项目,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30%-5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五)质量检测服务类项目。行业协(商)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质量检测机构等参与组建的,为行业、工业园区、企业提供质量检测服务的机构建设项目,如行业质检中心等,按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不包括场地租赁或购置费用)的10%-30%一次性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

  (六)创建特色产业基地和行业品牌类项目。行业协(商)会按照《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创建国家级特色产业基地活动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02〕110号)要求,创建特色产业基地或行业品牌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的补助。

  (七)综合性公共服务类项目。除上述项目外,行业协(商)会等社会中介组织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行业协(商)会规范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2005〕17号),在开展行业管理、行业经济运行分析、行业统计、行业调研、制定行业规划或标准、信息技术经贸交流等综合性公共服务方面有特色、有创新、有实效的,由市经贸委、财政局组织专门人员实行综合性评估考核后(三年一次),一次性给予1-3万元的补助。

  (八)下达的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财政按以下配套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瑞安市、乐清市各承担40%,永嘉县、苍南县、平阳县各承担25%,其它县(区)不配套承担。

  (九)已获得国家、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专项资金的补助,若国家、省级补助标准低于本专项资金补助标准的,给予补足到本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当年市财政局、经贸委联合下发的通知要求,按照企业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附企业相关材料和凭证。

  (二)各县(市、区)经贸、财政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当地财政资金配套承诺书(不需配套负担的除外),联合上报市经贸委、财政局。市经贸委、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额度,并在媒体上公示;公示期满后,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计划。

  (三)年度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后,市财政局将市财政承担的资金下拨给相应的县(市、区)财政部门,企业凭下达的文件,开具收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市本级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项目单位。

  五、监督管理
  (一)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外,取消其今后3个年度申报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逐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跟踪和考评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1.市经贸委、财政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督查,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2.各县(市、区)财政和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按规定实施追踪问效,并每年将上年度的绩效报告报市经贸委和财政局;市有关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有关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规范使用。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温州市政府
2006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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